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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拟订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7-2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境外并购重大项目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和财政部沟通。本报摄影记者/王晓东

    就在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并购成为“争议性”话题之时,有关金融机构实施境外并购的管理办法也在拟订之中。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获悉,由财政部牵头、“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协调配合,正在拟订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并购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之前,财政部已在“一行三会”提供的初稿基础上形成《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了意见征询。

    日前,保监会一位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证实,财政部曾就此征求保监会意见。

    本报从有关渠道获悉,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的一些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对于国有金融机构境外并购,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等。

    征求意见稿将符合取得境外金融机构20%以上、交易金额达10亿美元以上等条件的境外并购项目定义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和财政部沟通。若出现两家(含)以上境内金融机构都对重大项目提交境外并购意向报告时,监管部门可协调由一家金融机构或者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参与。5月,招商银行(22.73,0.77,3.51%,吧)(600036.SH)宣布收购永隆银行53.12%的股权。在永隆银行寻求买家过程中,有多家中资银行曾表示过兴趣。若金融机构境外并购管理办法日后正式出台,类似的竞购情节也许不会上演。

    出于风险考虑,征求意见稿提到,如果在项目审批期间,拟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出现巨亏、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等情况,监管部门可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实施该境外并购项目。

    财政部一位人士表示,去年以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有多起并购,但次贷危机的爆发加大了境外市场的不确定性。

    “看不清楚的时候,还是谨慎为好。境外金融机构的股权价格现在看似很低,但是谁知道以后会不会更低?”上述财政部相关人士认为,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境外并购订立原则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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