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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发布日期:2006-9-14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已经2003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4日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2003年3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4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仓储商店、百货店、购物中心、餐饮等商业营业场所。

    第三条 大型商业网点在开设前,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对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贸设施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管理部门主持。

    第六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设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商贸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定听证会方案,在1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于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将听证会通知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的主要内容等。
   
    第八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计划、建设、规划、工商、市政、土地、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代表、公民组成。人员一般为18至25人,其中专家、相关单位的代表及公民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公民参加听证会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概况和发展规划;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提出对新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四)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

    (二)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正、客观地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说明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提问;

    (三)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四)参加听证会人员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拟定听证会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听证结论意见,并将听证结论意见于2日内送达听证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商贸管理部门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持听证会结论性意见,到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接受社会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西安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2006-5-22


    办理机构: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委员会(西安市商业贸易局规划发展处)

    办理地址:西安市二府街27号前楼202室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 18:0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7295052、87295941、87295057

    办理时限:听证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听证结论意见

    听证范围: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含1000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 场。

    二、新建或改建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含4000平方米)的餐饮、超市、百货店、购物中 心等商业营业场所。

    注:“新建”一是指新建大型商业设施,二是指 原已核准登记的大型商业设施需新开或增开商业门 店;“改建”指原来非商业零售设施或其他小型零 售商场改建为大型商业设施。

    听证申请材料:

    一、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应同 时出具国家商务部批文)、场地证明(土地使用 证、土地性质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意向 书)、规划审批证明、环境评价、交通评价等。

    二、项目单位设立大型商业网点的申请报告。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符合要求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

    (一)、内容:

    1、摘要,包括项目位置、名称、合作方、建筑 面积、营业面积、商业业态、预计开业时间、预期 能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概述,包括编制依据、原则和主要内容。

    3、项目实施进度。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以项目所属地为主。

    5、项目建设规模、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6、项目资金、地址、水电路气等建设条件情况。

    7、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消防、环境安全和卫生安全分析。

    8、新设立网点所在商圈的分析,包括居民的基本情况(人口数量、年龄构成、收入来源、消费偏好、消费状况、购买力等);市场容量情况(商圈内同类业态的市场饱和程度,待开发的商业面积);已设立商业网点的情况(面积、规模、经营分类、业态分类、竞争力等);商圈的人流量、车流量;新设立商业网点拟定的服务对象、业态分类、功能定位等。

    9、项目停车场和交通分析,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货车的停放位置和面积;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组织方案(外部交通与内部交通组织);公交线路分析。

    10、综合分析,包括经济效益(投资测算、财务预测)、社会效益及可行性研究结论。

    11、可能存在的竞争、风险及对策分析。

    (二)、要求:

    1、可行性报告应用简体四号宋体字打印,25— 30页左右;其中“公司简介”不宜过长,控制在400字左右; “项目背景分析”应重点论述项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重点对商圈进行分析。

    2、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有适当的表格、数据论证;数字引用要求准确。

    3、电子演示稿简洁、清楚,彩图清晰,陈述时间不超过40分钟。

    4、报告应附拟设立商业网点营业场地的项目区位图、项目平面图、卖场立面图、卖场每层平面图、交通组织及停车场平面图等,要求用高质量的 A3纸彩色打印。

    四、投资各方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五、听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

    提出听证—递交申请材料—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确定听证时间—听证会通知—召开听证会—出具听证结论

    一、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听证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打印件和电子稿),经我处初审、整理后,于三个工作日(拟定)内向规划、土地、外经、市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发函,征求其对拟设立项目的意见。

    二、按要求对项目申请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七个工作日内(拟定)做完初审,在原报告上标志出修改建议并回复申请单位,督促其按期(拟定一周)完善报告。修改完善后将打印件随原报告(已标志的)一同提交我处。同时,对可行性报告电子演示稿同步进行审核和修改。

    三、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确定听证会具体日期,同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印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听证会有关资料。

    五、会前三天(拟定)向委员单位、有关部门及专家递送听证会通知和资料;准备听证会议所需材料(主持词、议程、桌签、新闻通稿、信息、参会人员名单、电子演示稿等)。

    六、听证会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员单位、有关部门及专家,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听证结论。

    办理依据:《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结论依据:一是对不符合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听证网点,或有超过听证会总有效票数半数以上反对票的网点,做出不予通过的裁决。二是根据多数代表意见,将采取缩小经营规模、改变网点位置、变更业态定位和经营档次等形式进行调整。三是对争议较大的项目,听证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可暂时休会,改日重新听证。

    落实措施: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回访制度。追踪检查听证会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听证会各项意见落到实处。如发现项目在开业前或建设过程中,存在未按听证会批复意见的要求落实改进的,将于公告的形式,通知听证会各委员单位,并依据变化状况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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