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所所长任兴洲指出,“十一五”期间,应初步建立起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尽快出台《行业协会法》,建立真正由企业自发组织或自愿参加的行业协会。在未来的《行业协会法》中,应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对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权力和义务、酬金管理、违法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行业协会的运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可在中央层面成立一个由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统一的高层协调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推动相关立法,讨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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