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联盟简介   |   政策法规   |   媒体报道   |   行业信息   |   联盟动态   |   会员专区   |   活动公告   |   在线调查
申请入会   |   商业选址   |   物业招商   |   资本合作   |   品牌展示   |   专家观点   |   推荐读物   |   人才信息   |   广告刊例
商业选址
物业招商
资本合作
政策法规  
宏观调控还应重视土地立法
发布日期:2006-10-12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随着国家土地调控升级,八九月份国家密集出台的一系列土地政策,进一步收紧了土地“闸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认为,这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对于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他还强调,在土地调控的过程中,土地立法的工作也有助于调控政策的落实。
   

    中国房地产报:9月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都是对“国六条”中土地政策的进一步细化,您怎样看待这一轮的土地调控?
   
    孙佑海:从法学工作者的角度,我感到这个文件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一些法律概念作了界定,使一些问题操作起来更加方便。比如,对地方政府的责任问题,这次31号文里面就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这次土地新政里有一系列新的措施也很有新意。例如,从体制、机制入手,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强化收支管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等经济手段,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严格实行问责制等等。这次31号文件的出台对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将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房地产报:可以说,这次土地调控是继2004年国发28号文件后,中央出台的最为严厉的土地政策,其对宏观经济和地方政府的影响非比寻常。您认为这一轮土地新政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孙佑海: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这次出台的31号文件,的确比28号文件更加严厉,其特点就是问责制。
   
    目前宏观调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与中央存在博弈心理,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利益所致。从这一轮的土地新政核心来看,无论是土地监察制度还是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都在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对于违背中央精神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坚决问责。
   
    中国房地产报:这一轮土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土地出让制度的完善和土地监察制度的设立,在您看来,本次土地调控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孙佑海: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土地法》或者修改《土地管理法》。国务院的31号文件虽然很好也很重要,但在认真研读了这份文件之后,还是感觉到其中的一些措施带有“救急”的特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将成功的制度和措施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建设部将重点监控地方借出让大宗土地快速致富  [2006-11-13]
·土地收回“提示”华普集团困局  [2006-12-6]
·明年一季度北京将有19块土地入市 商业地块居多  [2006-11-21]
·北京土地调控细则月底出台  [2006-9-27]
·潘石屹将接手温莎大道写字楼 土地二手市场升温  [2006-4-30]